3.1 一般规定


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2 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应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不设防火铁门时,应采取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
    4 井下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铁门。
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条文说明

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关于井下消防洒水管路系统和矿井反风系统设施(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和《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第29条要求制定。
    一般说来,用水扑灭各类火灾(电气火灾、油类火灾等除外)是一种经济实用且有效的措施。在煤矿井下,一则可以对煤层和高温地点等发火隐患实施注水,防止和减少内因火灾的发生;二则无论内因火灾还是外因火灾发生后,可采用浇水、灌浆(泥、灰等)等措施进行灭火。水是煤矿防灭火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防灭火材料。
    矿井反风是在矿井发生灾变时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风流调度救灾措施。特别是在矿井入风井筒、井底车场、入风大巷等进风巷道发生矿井火灾(多为外因火灾)时,高温烟流和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时,可以采取矿井反风措施,使火灾烟流由进风井筒排出,从而保证井下人员的安全撤离和缩小灾害范围。
    1961年3月16日16时58分,抚顺胜利矿西部-280m水泵房高压配电室2号电容爆炸起火,并很快窜出泵房进入-280m水平入风大巷、两个采区的入风巷道及其工作面,导致110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人员最多的火灾事故。
    1974年12月14日22时10分,抚顺胜利矿2号进风斜井距井口560m处(该处上下350m为木板支护)铝芯电缆接线盒短路引起火灾,井下1500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紧急情况下指挥部决定下令反风(东西翼主要通风机分别于23时12分和23时轮烧坏,但井下无一人伤亡。
    从以上两例可见矿井装设反风设施的必要性。
3.1.2 本条是关于防火门设置的规定。
    1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进风井口应安设防火铁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进风井口及附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在矿井通风压力作用下,进入井下威胁矿井安全和对人员造成伤害。
    2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矿井,为了防止地面火灾进入暖风道或风硐引发更大火灾,规定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3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其目的是一旦硐室内部发生电气火灾时便于人员撤离,并防止人员拥挤在门口处而打不开防火门,延误人员撤离火区。在设置防火铁门时,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在正常情况下便于控制硐室通风量,在意外火灾情况时便于隔绝通风。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关于井架和井口房建筑材料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制定。井架、井口房及其周围的各种建筑是煤矿的要害和重要建筑物,其内安设着担负矿井原煤、矸石、材料和人员提升任务的主要设备。若采用可燃性材料构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不仅这些建筑物和里面的各种设备会被烧毁,造成矿井生产中断,而且火灾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进入井下,威胁井下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而酿成重大灾害事故。例如,1962年6月3日,抚顺胜利矿立井东侧翻矸台动力电缆短路冒火,引燃井架内部的可燃物发生火灾,将吊桶大绳烧断,在吊桶内的4名工人遇难。因此规定,“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本条是关于井巷支护材料选择的规定。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款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制定。
    首先,井筒、井底车场等地点经常有提升运输设备频繁运行和敷设多条管路、高压电缆等设施,发生撞击、摩擦和电火花的概率较大。如果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就可能引起火灾,而且这些地点都处在矿井的入风系统,发火造成的危害也较为严重。例如,1974年12月14日,抚顺胜利矿2号入风斜井距井口560m处铝芯电缆接线盒短路起火,引燃井筒的支护材料(该处上下350m为木背板支护)酿成火灾,烈火与浓烟顺风而下,直接威胁井下1500人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矿井反风措施后,人员才安全无恙。
    其次,这些地点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还可以起到隔离带的作用。2001年2月3日18时30分,抚顺老虎台矿-680m水平高压电硐室油浸变压器着火,并很快沿-680m入风大巷向东燃烧,浓烟滚滚,直接威胁上部-630m生产水平所有工人的生命安全,大火向前燃烧30m时遇到了料石砌碹支护,巷道内没有可燃物质,大火被截住再没有向前燃烧。由于抓住了这一灭火良机并及早撤出了受威胁的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款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制定。
    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矿井,为了防止地面火灾进入暖风道或风硐内引发更大火灾,规定“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 本款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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